【注意】德阳一男子用手机开始“点餐”,结果悲剧了……
2022-09-25 04:01:00 欢乐点

这时你可能就要问了——那拿纸质菜单不行吗?

罗某当时也是这么想的,然而这个非常合理的要求却被服务员拒绝了。

而且这名服务员在未经罗某同意的情况下,拿着手机就开始“点餐”了……

(接下来的流程,想必很多友友们都比较熟悉了

先是扫码后会进入到这家火锅店的微信公众号,需点击“关注”。

然后在进入点餐系统之后,就会弹出一个h5界面,“点我授权”四个大字非常的醒目:

那在这一步,不点击这个“授权”就不行吗?

服务员说:“可以,点旁边的空白处就行”。

然而事实却是……点!不!动!

无奈扫码点餐,想吃上一口火锅,那就先“点我授权”。

在此之后,手机屏幕上就又会弹出来一个界面:

扫码自动点餐_附近新能源扫码租车点_扫码点餐

在这个界面中就会提示:

德阳某某火锅申请获得:你的微信头像、昵称、地区和性别信息。

除此之外,扫码点餐还会申请“获取你的位置信息”:

也就是说,要想成功扫码点餐,那就得是一路“同意”、“允许”、“授权”……

这事可把罗某“搞蒙”了——收集这些信息跟我吃个饭有啥关系啊?

于是,罗某一纸诉状将这家火锅店告上了法庭。

法院:停止侵权

在罗某看来,这家火锅店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:

此行为既不合法、也不正当、更无必要,侵犯了个人信息。

罗某的诉求很简单扫码点餐,就是要求火锅店把与之相关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,并赔礼道歉。

但火锅店最初的回应是这样的:

微信头像、昵称、地区和性别属于网络化名,没有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。

扫码自动点餐_扫码点餐_附近新能源扫码租车点

那么“扫码点餐收集个人信息”,到底算不算侵权呢?

四川德阳旌阳区法院在审理这项案件之后,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判决——侵权!

法院给出的理由如下:

罗某到火锅店就餐,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、生日、姓名、地理位置、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。

火锅店强制授权收集罗某的微信头像、昵称、地区和性别信息,违反了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的法律规定,侵犯了罗某的个人信息。

因为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中,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有2条路径。

首先,是 识别路径,是指从信息到个人,即通过相关信息能够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。

法院认为,这个案件中火锅店提取的微信头像、昵称、地区和性别信息,通常无法识别出特定自然人。此时,该信息并非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。

但是第二条路径, 关联路径,却不一样了。

它是指从个人到信息,即已知既定个人,知晓“关于”该个人的进一步信息。

法院认为,罗某在火锅店用餐,用微信扫码,那么罗某就是已知既定个人。

而火锅店通过提取信息,知晓了原告的微信号、昵称、地区等信息,该信息为罗某个人信息,依法应予保护。

最终,法院对这家火锅店的判决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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